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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论秦律与秦军战斗力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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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云舞天 执行提前操作(2008-08-13)
【注】在此感谢ricky、幻想一世和wargeneral三位在我撰写此文时对我的帮助。 


                            英文摘要
        The reason Qin State can unite the Warring States to become a Dynasty is due to a strong army under strict and systematic regulation within Laws of Qin. Qin’s Military regulation thoroughly detailed rewards for meritorious services, and harsh punishment for rule breakers; Detailed methods of conscription and training; as well as details for logistics and arms production. We can say laws of Qin are the first written law systematically regulated a military force down to every detail that affects its military mites. With such regulation, the Qin’s military is systematic at any time, with any respect, under any condition, with disregard to any personal differences and influences.
    Keywords  :laws of Qin,battle effectiveness,rewards and punishment,logistics,war industry


                            中文摘要

        秦朝能以西之一隅横扫六合,是拥有一支在秦律管理下的强大秦军。自从商鞅变法后,以法家的“法治”思想立国的秦国制定了一套详细的法律体系来管理这个国家。属于国家机器之一的秦军自然也不例外地受到这样一套法律的约束。完善的秦律体系,使秦军在实际运作中对立功官兵的奖赏、对违反军令的将士进行处罚等等各种具体的事务,包括秦军的后勤和军工生产,都能够有法可依。这样一来,秦军在秦律的约束下就成为了一支令行禁止,作战勇猛的强军。
关键词:秦律,战斗力,奖惩,后勤,军工



                              正文

          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就确立了法家思想立国的指导思想,而“以法为本”正是法家思想的核心之一。而秦军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自然而然的也会受到法家的“法治”思想指导下的秦律的全面管束。
          一、优渥的奖励机制
首先是对军队官兵们的奖励,秦人认为高额的赏赐可以刺激军队士兵的战斗意志,使他们为了丰厚的奖赏而奋不顾身地作战立功,以达到强化军队战斗力的目的。主持变法的商鞅本人就在《商君书•赏刑》中明确写道:“所谓壹赏者,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夫固知愚、贵贱、勇怯、贤不肖,皆尽其胸臆之知,竭其股肱之力,出死而为上用也;天下豪杰贤良从之如流水;是故兵无敌而今行于天下。”[1]而在对军人的奖励中,最富创造性的应该是军功爵位制度。
(一)严密复杂的军功爵位制度
秦军设立了一套复杂而又严密的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一至四级为“士”级爵,即一等爵公士,二等爵上造,三等爵簪袅,四等爵为不更;五至九级为“大夫”级爵,即五等爵大夫,六等爵官大夫,七等爵公大夫,八等爵公乘,九等爵五大夫。属于“卿”级的有:十等爵左庶长,十一等爵右庶长,十二等爵左更, 十三等爵中更,十四等爵右更,十五等爵少上造,十六等爵大上造,十七等爵驷车庶长,十八等爵大庶长。属于“侯”一级的有:十九等爵关内侯,二十等爵彻侯。
这二十级军功爵位不是官职也不是军职,而是军队的奖励制度,只有在军队服从纪律、作战勇敢,立下战功的人才能被授予。因此可以理解为现代军衔制度的鼻祖。
每一级的爵位授予和奖励都有相应的标准,《商君书•境内》记载:“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2]明确规定在战场上斩获一个首级,那么就可以得到一级爵位及相配套的其它奖赏。而斩获更多的首级,在战斗结束后论功行赏的时候自然就可以被授予更高等级的军爵,能够得到更丰厚的奖励。不同等级的爵位,不同等级的奖赏,可以说是秦军奖励体系的基础。
(二)每一级军爵迥异的待遇奖励
秦军的军爵体系在军队内可以说是等级森严,每一级爵位享受的待遇有天壤之别。比如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的“传食律”的规定:“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酱駟(四)分升一,采(菜)羹,给之韭。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糲)米半斗;僕,少半斗。不更以下到谋人,粺米一斗,酱半升,采(菜), 羹,芻各半石。宦奄如不更。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无)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糲)米一斗,有采(菜)羹,盐廿二分升二。”[3]中可以看出,军队扎营吃饭,普通的士兵最多只能填饱肚子,两级爵位的“上造”吃饭时只配给粗米,而更高级到“不更”的爵位则有精米一斗、酱半升和菜羹一盘——爵位越高的人所能吃到的配给越好。
除了军队内部的奖励外,每一级爵位所享受的“工资”(俸禄)也有别,第一级的“公士”每年可以领到的俸禄是50石粟米,“上造”则可以领到100石,“簪袅”则有150石——以此类推,爵位每高一级,每一年所能领到的俸禄增加50石。到了最高的二十级“彻候”,每年能领到的俸禄则高达1000石。此外,据《商君书•境内》记载:“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4]从中可以看出,秦人获取爵位后,不仅可以领到相应爵位的俸禄,达到一定的爵位还可以受赐食邑和税邑,甚至可以拥有自己的家臣和武士。
如此优厚的赏赐,可以想象,每一个秦人是如何地对爵位梦寐以求,尽管大多数人穷其一生都甚至无法达到“卿”级,但是这种优渥的奖励,仍不断刺激着秦人竭尽所能地以求能得到更高的爵位。
而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记载:“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5]每个秦人的军功并不是只属于自己享有,他的家人也可以得到惠及,只要他在战场上立功得到了爵位,即使他在还没有受到赏赐就死亡等情况,他的后人还可以依照他的军功来得到相应的赏赐。此外,在秦人的眼里,一切都可以作为利益的等价物来进行,军爵也不例外,拥有军爵的人可以用自己的爵位来交换其它的利益,又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记载:“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6]秦人的军爵可以作为使自己和亲人摆脱奴隶地位获得梦寐以求的平民身份的等价物,这样的诱惑相信是可以刺激奴隶身份的秦军士兵在战场上以死相拼来获取爵位的。
爵位赏赐体系的诱惑是巨大的,纠缠于如此巨大的利益下,军爵制度的实际施行必然会带来众多的问题,甚至可能会出现为了争夺一颗首级而自相残杀的场面。而为了避免诸如此类的情况出现,秦律也对此做出了各种规定。在爵位赏赐授予的问题上,斩获多少首级只是获得爵位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否授予爵位还要基于各种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如《商君书•境内》就有记载:“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7]

        根据规定,战斗结束后,斩获的首级要示众三天以进行核对,三天后如果将军们认为已经确认无误了,那么就可以依法对斩获首级的士兵们进行相应的奖励了。诸如此类的规定则是爵位制度得以顺利施行的法律保证。
(三)军爵制度对秦军的影响
丰厚的奖赏,极大刺激了秦国上下的百姓求爵的渴望。秦律规定爵位的唯一的来源就是战功,除了在战场上杀敌立功外别无他法。而秦律对所有立有军功官兵一视同仁进行统一奖赏的态度,则保证了不论是谁,只要立功就可以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奖励。因此每一个秦军士兵都可以放下心中的疑惑,在战场上奋不顾身地专心杀敌,追求那获得爵位的敲门砖——敌军的首级。在这样的战斗意志驱使下,秦军的战斗力无疑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二、严酷的惩罚体系
奖励是巨大和诱人的,而相对应的惩罚也是异常严厉的。对于在法家理论指导下创建的秦律而言,严刑峻法才是维持军队秩序,释放军队强大战斗力的根本。
在触犯军法的处罚上,不仅有夺禄、降职等等对本人爵位及所获利益方面的剥夺处罚方法,同时相应人员的肉体也会受到残酷的处罚。
(一)秦律中残酷的刑罚
严苛的秦律在死刑的处理上可以说是五花八门,秦律中对死刑的方式规定有车裂、腰斩、弃市、磔等众多“创造性”的方式。从《史记•商君列传》的记载:“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灭商君之家。”[8]来看,通过变法确立了秦国强盛基础的商鞅本人就是被车裂而死的,他的家人也被同时处死。同样,据《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二世二年(公元前210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斯出狱,与其中子俱执,顾谓其中子曰:‘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遂父子相哭,而夷三族。”[9]为秦统一六国立下汗马功劳的一代名相李斯也被“具五刑”(依次遭受五种刑的处罚)后当街腰斩处死,连同他的家族都惨遭灭族之祸。除了这些“BL”的死刑方法外,秦律中还有比较“文雅”的“赐死”——这种刑罚在处死高级军官的时候常用。如《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记载:“秦昭王与应侯群臣议曰:‘白起之迁,其意尚怏怏不服,有馀言。’秦王乃使使者赐之剑,自裁。”[10]身为战国四大名将之一的白起就这样被秦王给“赐死”了。
此外还有秦军对战俘常用的坑刑,即活埋。前面提到的被赐死的白起,就是使用这种活埋刑罚的秦军将领中最有名的一个,据《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记载:“括军败,卒四十万人降武安君。武安君计曰:‘前秦已拔上党,上党民不乐为秦而归赵。赵卒反覆。非尽杀之,恐为乱。’乃挟诈而尽阬杀之,遗其小者二百四十人归赵。”[11]四十万降兵就这样被白起下令坑杀,只有二百四十人因为年纪还小而幸免于难。
不但普通百姓实行什伍连坐处罚制度,军队中也不例外地规定了相同的株连制度,相应数量的士兵为一组,当其中一名士兵犯罪时,同组的士兵都要受到连累,一同受到严厉的惩处。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记载:“冗募归,辞曰日已备,致未来,不如辞,貲日四月居边。‧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栖未到战所,告曰战围以折亡,(假)者,耐;敦(屯)长、什伍智(知)弗告,貲一甲;稟伍二甲。”[12]如果敢在回乡士兵的问题上弄虚作假而又不向上告发的话,屯长和什伍人员连带一起处罚。同时每一个秦军官兵的家人也被秦律和自己连在了一起,如果自己触犯了法律那么就会连累到自己的家人。
(二)刑罚对秦军的影响
秦律的刑罚固然残忍,但这样残忍的刑罚正是一柄悬挂在秦军官兵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迫使秦军官兵为了自己、为了家人的安危而小心谨慎地不触犯任何律条,同时也自动地互相监视,告发违律者来换取自身的平安,使秦军中的微小的不安定因素都可以被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刑罚还保证了所有将士都绝对服从命令,听从长官的指挥,使秦军真正成为一支令行禁止,军纪严明的强大军队。
残酷的刑罚代表了与优厚的奖励截然相反的另一个极端,在丰厚的奖励作为秦军将士奋勇作战的利益动力的基础上,残酷的刑罚则是对秦军将士的一种鞭策。在秦军中服役的官兵,要么浴血奋战以争取赏赐,要么就得承受严重摧残身心的重刑,在这样两个形成鲜明的对照的极端面前,秦军将士也不得不拼命作战来免于受刑而求取恩惠。秦军的战斗力也就源源不断地发挥了出来。
(三)严刑峻法的弊端
不过,依照法家的“法治”思想所制定的各种严刑峻法,是有很大的副作用的。虽然在战国的特定时期,出于进行连年战争的需要,这个副作用还并不明显。但是当秦统一六国后,外部环境已经改变,秦王朝却仍然变本加厉地推行这套轻罪重罚的手段,甚至禁止平民百姓拥有包括菜刀在内的金属利器,并以焚书坑儒的残酷手段来压制人民的思想和言论。而在同时失去军功获取爵位奖励的战争基础的情况下,秦律崇尚严刑峻法的副作用全面地爆发了出来,很快就埋葬了这个建立才几十年的秦王朝。
三、军队的具体事务管理
        要维持一支强大的军队,仅仅有优厚的奖励和严苛的惩罚是远远不够的。军队也并非只需要奖与惩两个大方面就可以万事大吉了,还有更多具体的事务,如征发平民服兵役、对现役军人的训练等等都是一支军队所必须面临的各种具体的问题。
可以说,军队的战斗力除了来源于士兵们的顽强而奋不顾身的战斗意志外,优良的兵员素质也是必须的。而这种必须的兵员素质则必须通过各种手段来进行锻造,而秦律对这方面所做出的规定则是不会锻造出“废品”的必要保证。
(一)秦朝的兵农合一的兵役制度
对于一支军队来说,充足的兵员来源是自身强大的第一个重要基础,如果没有优秀的服役人员甚至没有足够的服役人员,那么锻造一支强军就根本无从谈起。从这方面来说,谈及秦军的强大战斗力,就不能避开秦军法中的兵役条例。
商鞅变法完全破坏了秦国的奴隶主贵族土地所有制,创立了全新的授田制度,把田地作为奖励军功的一个利益项目。此外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13]商鞅把普通平民百姓都以什伍为单位编制起来,一方面这种什伍编制推行了商鞅的连坐制度;另一方面把百姓以军事组织的方式进行编制,平时作为组织生产的单位,战时随时可以征发什伍组成一支军队。正如《商君书•境内》的记载:“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着,死者削。”[14]的那样,可以说这实际上是一种全民皆兵的兵役制度,每个秦国人都在国家的管理户籍上,统一接受国家的生产安排、军事训练和作战行动,使得秦国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秦国的人力作为军事力量。
同时,这种兵农合一的兵役制度也确保了秦国有足够的国力来结束战国乱世并吞六国。据《史记•张仪列传》记载:“秦地半天下,兵敌四国,被险带河,四塞以为固.虎贲之士百余万,车千乘,骑万匹,积粟如丘山。”[15]虽然身为外交官的张仪有夸张之嫌,却说出了秦军规模的庞大。如果这样规模的秦军都是脱产的常备军,那是无法想像的——军事机器一旦开动起来,日耗千金恐怕也只是个小数目。一般情况下,秦军一个普通士兵,一个成年人一个月所需的口粮就在40斤左右,灭楚之战60万秦军耗时两年,花费的粮食估计足有50万吨以上。如果维持百万常备军,再除去各级行政官吏等不从事生产的人员,剩余的从事劳动生产的秦人是绝对无法生产出足够的粮食,更不用说其它物资了。这样秦仅仅是维持自身国家正常运转就是天方夜谭,更遑论去统一六国了。可以说,只有这种平时为民,从事劳动生产,为国家提供粮食等物资;战时则集结成为军队,这样就可以在维持国力的情况下拥有一支足够在战国征战的大军,平时需要负担的常备军当然就没有“百万”之数了。
(二)秦律对兵役制度的保证
要调动全国的人力作为秦军的兵力来源,那么就必须对这种兵役体系做出足够详细的严格规定,包括违反兵役法规的各种处罚。
在征兵方面,秦律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对各种妨碍征兵的行为秦律都有相应的规定,发现这样的情况都可以依法进行处罚。比如说,《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记载:“匿敖童,及占痔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16]对于胆敢在户籍上弄虚作假,隐匿应该入伍服役的适龄人员的行为,律令会对相关的什伍和乡里的典、老予以追究责任。同样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记载:“县毋敢包卒为弟子.尉赀二甲、免。令,二甲。”[17]私藏兵卒为弟子,以官吏弟子的身份冒取法律特权这样知法犯法的恶劣行为要免除职务。《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还有记载:“徒卒不上宿,署君子,屯长、仆射不告,赀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赀二甲。”[18]像这样如果被征发却迟迟不到相应的岗位上值班,而屯长和仆射等相关官吏却渎职不按规定进行报告的,相应官吏各处以出资为军队购入一面盾牌的经济处罚;而值班期间擅离岗位的,也要罚当事人为军队购买二件甲胄。而士兵虽然自称服役期满是回家,但是无法拿出没有边防长官的证明文书的话,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的记载:“冗暮归。辞曰日已备,致未来,不如辞,赀曰四月居边”[19]这种情况也属于私自逃归,要罚其居边服役四个月。
(三)秦兵役制的性质
可以看出,秦代军法中有一整套详尽的兵役制度规定,举国上下的人口都遵循这个完善的兵役制度来进行民事生产或军事行动。平时管理村社的各级官吏,战时就是各级军事组织的军官。每一个适龄的秦人都是国家的“预备役人员”(或者说是“民兵”),当战事发生的时候,所有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家的安排,或上前线作战,或全力供养参战的士兵。在这种极其严密的秦军兵役法令的管制下,秦国的平民百姓依照法律就只有耕与战这两种生活。从这一点来说,从商鞅开始的秦法的目标就是通过法律机器来把秦国的平民百姓变成耕战机器,除了耕战外什么事情都不要管,什么事情都不需要知道,真正成为国家的“会说话的工具”。应该说,商鞅建立起的这一套兵役体系是一种比较高明的愚民之术。
(四)秦军的训练制度
不过,兵农合一虽然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秦国人力成为秦军的兵员,却又带来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秦军士兵除了戍边或参战外,就必须投入到劳动生产中去,以为国家提供足够的进行战争的物质基础。那么秦军兵员训练的问题就显得更加严峻,如何在有限的时间中让兵员得到足够的训练,而使战时集结起来的是一支真正的虎贲之师,而不是一支仅有庞大人数徒有虚表的乌合之众。
从史籍的记载来看,秦人还是很重视军队训练的。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在一定时间内征发召集一部分官兵集中起来进行格斗、射箭等各种训练,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就有:“尽徵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的记载。[20]同时,秦人也利用诸如狩猎等各种日常活动来进行训练和考核,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记载:“虎车二乘为曹。虎未越泛藓,从之,虎还,赀一甲。虎佚,不得,车赀一甲。虎欲犯,徒出射之,弗得,赀一甲。豹遂,不得,赀一盾。公车司马律。”[21]明确规定了狩猎中表现不佳者一样要受到处罚。各级军官是军队各级组织、训练和指挥战斗的核心人物,因此秦军的军法首先对军官们就做出了十分严厉的规定,严格要求各级军官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的话他们将会受到更严格的处罚。
如果现役军人在统一的考核中,如果出现了发弩不中靶、驾车不熟练等情况,不仅当事人会受到处理,主管的官吏也要承担渎职的责任。除了要负担经济处罚外,还会被免职,本身的职位由新任命的官吏担任。如果接任官吏也未能达到律令的要求,那么新的官员同样会遭到和前任一样的处罚。
(五)秦律对秦军整体的战斗管理
而在战场上通敌这样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军队自身利益的行为,从古至今一直都是任何人不能容忍的;而投降敌人或者临阵脱逃更是在严惩之列的恶行。而以法家思想立国的秦代,对于这一类的行为自然也是严加规定,预防这种情况的出现,同时也对出现这种行为的人员严惩不怠。
按秦律,投降敌人者,自身处以极刑,全家都要牵连。将官是一支军队的指挥者和领导者,他们如果出了问题对军队的影响远非普通士兵可比。因此秦律对将官们的奥求尤其严格。据《尉缭子•重刑令》记载:“将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22]统率部队的将领,如果战败、投降等等受到的处罚比普通官兵严厉得多,全家老小通通要受自己连累。
同样的,在战斗中故意夸大敌军状况、造谣惑众以影响军心者,也要严惩。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誉敌以恐众心者,戮;戮者何如?生戮,戮之已乃斩之之谓也。”[23]规定对于这样的人,首先要让他活着遭受羞辱,等到一定的期限后再斩首示众,以儆效尤。
如此种种,我相信每一个秦军官兵面对任何情况,权衡利弊后都会做出有利于发挥秦军战斗力的选择,因为那即使是对自己也是正确的选择。
四、后勤补给和军工生产
之所以把这一条独立在第三条“具体事务”之外,是基于后勤和军工的重要性。“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是一句古训,形象地说出了后勤的重要——纵使百万雄狮战无不胜、攻无不克,将士们也要吃饭,马匹也要进食草料,连肚皮都填不饱,又如何有足够的力气来发挥战斗力?现代军事家们更直接说道:“外行看战略,内行看补给”。
军工生产则同样重要——虽然军队的主导是人,军队的战斗力由人去发挥,但是一支赤手空拳或者手持劣质武器的军队,即使士兵再彪悍再好斗,所发挥的战斗力也是要大打折扣的。为军队提供精良的武器装备的军工生产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
为战国时代的战乱而生的秦军自然也分外地看重这一条,秦律中关于后勤物资方面的规定也是十分详细和完善的。
(一)秦律对于后勤的规定
首先是军队配备的马匹,在冷兵器战争时代,马匹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军事物资之一。将官作战需要乘马,骑兵也需要马匹进行作战,战车的行动更需要马匹的牵引。可以说,没有马匹,当时军队的作战能力要减上几个层次,仅仅是军队的战场机动就面临巨大的困难,因此对于马匹方面秦军有着严格的要求。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记载:“蓦马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挚(絷)不如令,县司马赀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赋蓦马,马备,乃粼从军者,到军课之,马殿,令、丞二甲;司马赀二甲,法(废)。”[24]除了军马仅从外观上看,体型就必须达到适合骑乘的要求外,还要有严格的调驯,必须可以很好地服从骑手的驾驭,对于马匹的进止回旋都有一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仅主管养马的官员要受到处罚,连同当地的县官员也要受到罚款二件甲胄的连带处罚,还要被免职处分。
在军队的武器装备方面,除了在管理宫廷事务的少府下辖尚方令,统一主管兵器制.造外。各县还设有“库啬夫”一职,分管武器制.造和供应,而武器和盔甲等军事装备,平时也统一保管在武器库里,战时统一配发给征发起来的士兵使用,战斗结束后则统一回收继续保管和维护。而如果保管在库里的武器装备出现了保管不善,如生锈、变钝等情况,相关责任人是要受到处罚的——秦律规定,凡发放给士兵的武器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即保管不善等),主管兵库工作的丞、库啬夫、吏等官员不仅要处以罚款二件甲胄的经济处罚,还免去职务,这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有明确的规定:“禀卒兵,不完善,丞、库啬夫、吏赀二甲,废。”[25]
此外,作为另一项重要军事物资的粮食,秦军也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如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中的“仓律”中规定:“食者已致禀而公使有传食,及告归尽月不来者,止其后朔食,而以其来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仓”[26]。国家在全国各地都设有粮仓库,同时设置“仓啬夫”一职来负责粮食的征收、保管和储存。最后再由国家来统一调配全国的粮食来供给部队,军队里每个现役军人的粮食都由国家定时定量供给,包括供给方式都有相应的规定。同时秦律不允许军人私自进行粮食买卖,如果有军人在领军粮的地方或者是军队经过的县出售粮食,依照《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的记载:“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27],要处以戍边二年的处罚;而同车食的屯长、仆射如果知道情况而不告发,则也要判处戍边一年的处罚;而对此事(指军人私自买卖军粮)负有直接责任的县司空、佐史、士吏则罚款一件甲胄,上一级的邦司空则罚为军队购置一面盾牌。
(二)秦律的军工生产制度
而在武器的军工生产方面,秦律也有详细的规定。
从1974年开始,骊山秦始皇陵兵马俑坑出土了4万多件武器,几乎全部为青铜制.造——这并不是说在战国末期这样已经逐步过渡到铁兵器时代的秦军还在使用落后的武器。秦律中完善的军工生产的分工管理所精心锻造出来的青铜兵器在性能上并不会输给当时其余六国使用的铁制武器。
秦国在军工生产的目标管理方面实现了责任分解到人——秦国的军工管理制度分为四级。从相帮、工师、丞到一个个工匠,层层负责。一件武器每经过一个工序,每经过一个阶段,负责人都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武器上。当武器出现任何一个质量问题时,调查的人员都可以通过兵器上刻的名字查到相关的责任人和生产时间。这就使得每一个军工生产人员都必须小心翼翼地保证每一件武器在自己的工序上不出现任何问题,而高级的军工生产负责人则更要保证整个生产系统不出现瑕疵。
而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当中的“工律”的规定来看:“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夹(狭)必等。”[28]秦朝军工生产有着统一的标准,每一件武器都要按照规定的大小、长度等规格来生产,这应该是最早的标准化生产了。
        五、结篇
无论怎样强大的军队,最为重要的还是具备掌控性,否则这支军队极有可能反噬自身——像古罗马的军团一样成为私兵。秦律中也明确规定了调动秦国任何一支军队的要求——必须要有秦王的兵符才能指挥秦军。尽管历史上也出现过权臣掌握本该由秦王控制的兵符号令秦军的情况,如《史记•范睢列传》记载:“穰侯使者操王之重,决裂诸侯,剖符于天下,征敌伐国,莫敢不听。”[29]即便穰侯那样的权臣,要控制秦军也必须依靠秦王手里的兵符,可见秦军这一架强大的战争机器也是在秦律的控制下,向着它应该针对的敌人来发挥出最大的程度的战斗力。
可以说,秦律对于秦军从组织到作战的体系上确保了一支强大军队所拥有的要素。从生产到补给等等都有这详尽的规章制度,在物质上保证了秦军战斗力的来源。从而明确的赏罚体系则保证了秦军士兵具有好战、渴战的意志,也从精神上释放了秦军的战斗力。
当然,秦军律是为战国乱世的战争所设计的,当秦完成统一大业,战争不再是国家的主要目的时,这些秦军律的内容就应该退出历史的舞台了。


参考文献

[1] 石磊、董昕:《商君书译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2] 石磊、董昕:《商君书译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3]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4] 石磊、董昕:《商君书译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5]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6]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7] 石磊、董昕:《商君书译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8] 韩兆琦译注:《史记》,中华书局,2007年
[9] 韩兆琦译注:《史记》,中华书局,2007年
[10]韩兆琦译注:《史记》,中华书局,2007年
[11]韩兆琦译注:《史记》,中华书局,2007年
[1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13]韩兆琦译注:《史记》,中华书局,2007年
[14]石磊、董昕:《商君书译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15]韩兆琦译注:《史记》,中华书局,2007年
[1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1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1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1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20]韩兆琦译注:《史记》,中华书局,2007年
[2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22]金三何主编:《武经七书》,哈尔滨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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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的还是商鞅变法,因为商鞅变法的核心是“农战”与“法治”两个方面
    [顶端] 2008-03-10 22:47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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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国总共应该就是几百万人口.怎么维持一只几十万人的军队而国家经济不崩溃.确实是本事!
    [顶端] 2008-03-10 22:56 | 2 楼
    6218 尤里

     

    Quote:
    引用第2楼帝国骄阳于2008-03-10 22:56发表的  :
    秦国总共应该就是几百万人口.怎么维持一只几十万人的军队而国家经济不崩溃.确实是本事!

    没看我文中所引用的《战国策》么?秦军的数量足有百万之众,何止“几十万”!
    [顶端] 2008-03-10 22:58 | 广东省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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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引用第2楼帝国骄阳于2008-03-10 22:56发表的  :
    秦国总共应该就是几百万人口.怎么维持一只几十万人的军队而国家经济不崩溃.确实是本事!

    那要看什么时候,从目前主流的观点秦朝顶峰时期的部队人数在60万左右。那么如果是灭六国时期秦军最多也就30万人,那么此时的供应也不算困难,而且秦军的士兵都是自带口粮的并不存在紧张的后勤供应。到了统一六国的时候秦朝的人口已经有2千万了。
    [顶端] 2008-03-10 23:01 |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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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觉得法家治国太严厉了.苛政猛于虎...

    [顶端] 2008-03-10 23:03 | 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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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引用第3楼尤里于2008-03-10 22:58发表的  :

    没看我文中所引用的《战国策》么?秦军的数量足有百万之众,何止“几十万”!

    这个百万怕是也要打上引号吧,如果有百万那肯定是把后勤民工壮丁什么统统算进去了,否则单以纯军事部队来讲根本不可能有“百万”一说。
    古人对于军队数量的描写一直是夸张的,这点可以参考下《三国志》
    [顶端] 2008-03-10 23:04 | 6 楼
    6218 尤里

     

    Quote:
    引用第6楼最爱十二于2008-03-10 23:04发表的  :

    这个百万怕是也要打上引号吧,如果有百万那肯定是把后勤民工壮丁什么统统算进去了,否则单以纯军事部队来讲根本不可能有“百万”一说。
    古人对于军队数量的描写一直是夸张的,这点可以参考下《三国志》

    不是的,按秦军兵制,秦人是兵农合一、全民皆兵的。在乡间务农的人员也属于秦军的兵员——他们在务农之余是要进行训练的,战时则可以随时征召为军队。这个数就有“百万”。
    而平时就脱产的常备军,肯定没有几十万。
    [顶端] 2008-03-10 23:09 | 广东省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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